为落实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新政在我市落地实施,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口市公安局从11月27日开始实施省内外居民落户海口新政。当天,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人,介绍了外地户籍居民在海口落户的相关条件和所需交验的材料、办理程序等事项。
□本报记者李云川
通讯员张天坤
外地户籍居民海口落户相关条件
(一)省内户籍居民,在我市城镇社区(含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落户。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省外户籍居民,取得我省居住证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我市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随迁。
(三)取消办理夫妻投靠业务中“市外夫妻投靠需结婚登记满一年”的限制条件。
省内户籍居民落户交验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产权房屋落户;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二)办理程序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办证中心(金盘、高新派出所辖区的由开发区分局户政窗口)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并当场办理落户;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并当场办理落户。
省外户籍居民落户交验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居住证》。
3、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交本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清单。
4、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产权房屋落户;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统一由辖区办证中心(金盘、高新、美安派出所辖区的由开发区分局户政窗口)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值班主任审批,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办证中心(或开发区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