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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在木质横梁上集中安装电表,引发火灾难辞其咎

老屋突发火宅,天灾还是人祸?

原告罗某甲、贺某某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皆系重庆市大足区某村的村民,且原、被告为邻里关系。原告房屋位于大足区某村,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供电公司对辖区内的农村电网进行改造升级。由于原告房屋无人居住,供电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罗某乙(与罗某丙共用)、罗某丁、罗某戊三户的电表安装在了罗某甲、贺某某穿斗结构的木质横梁上。2019年4月8日13时许,位于大足区某村2组的房屋发生火灾。

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罗某甲、贺某某将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供电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房屋损失、棺材损失、房屋地基因水泡损失经济损失共计82920元。

全面调查走访,查清案件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进行全面调查走访。首先,法官多次前往消防支队就本案火灾情况进行了解,并学习本案中火灾事故相关的专业知识。消防支队的工作人员说明:电力部门将用户电表安装在木质横梁上本身就有安全隐患,对引起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只要有电源输入就可能发生,并非要有用电行为才能发生……

其次,法官到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测量,调查结果为:着火的三间房屋系穿斗结构的木质房屋,面朝外靠左边的一间系罗某甲、贺某某所有(占五分之一产权),中间房屋系罗氏家族的共有房屋,靠右边房屋系他人所有。罗某甲、贺某某的48平方米穿斗房屋结构部分因火灾被全部烧毁。该部分之后是原告的砖木结构房屋,也因火灾导致25平方米瓦屋顶受损害。

最后,法官到木材市场就寿材(即棺材)的售卖价格进行了解,但销售商答复价格不一,即一般质量的售价三、四千元,稍好的六千元左右,最好的一万元但购买的人较少。

多次调解未果,依法判决止纠纷

开庭审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均未达到预期效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28600元,扣除保险公司给付的救助金7860元,尚有损失20740元。本案系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火宅事故原因。由于罗某乙(与罗某丙共用)、罗某丁、罗某戊的电表皆安装在原告房屋横梁上,且都处于通电使用状态,被告罗某乙(与罗某丙共用)、罗某丁、罗某戊的用电行为与本次火灾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引起本次火灾发生的起火点位于被告罗某乙(与罗某丙共用)、罗某丁、罗某戊三户电表入户线的后端,按照法律规定,该部分线路的产权属于各用电人,各用电人皆有对自己所有的线路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现因为电线线路故障短路引发本次火灾,且无法确定故障短路的具体线路,故各用电人应对原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在对农网改造升级时,其在原告房屋无人居住,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抄表的方便,将罗某乙(与罗某丙共用)、罗某丁、罗某戊的电表安装在原告穿斗结构的木质横梁上,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对引起火灾的发生和在火灾发生后损失的扩大具有较大的过错,亦应当对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罗某甲、贺某某无任何过错,不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为17629元,被告罗某乙与罗某丙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1037元,被告罗某丁、罗某戊分别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1037元。

【判后寄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毋庸置疑的惠民工程。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章制度、法律规定,不能为了图一时便利或者一己之私,而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困扰,埋下安全隐患,否则会害人害己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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