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案二审开庭:要求医院进一步提交证据
1999年5月19日,成都人李伟因“医疗事故”,在成都骨伤医院造成胸部以下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当年与医院签订《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补偿了李伟40万元。
20年后,李伟还活着,由于物价上涨,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保姆及爱人照顾,李伟一家陷入贫困。
日常中,李伟生活由保姆照料。
今年6月,李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由于签订了《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二审上诉。
11月20日,该案二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争议点1:当年未做医疗事故鉴定需确认两者间因果关系
11月20日上午,李伟躺在三轮车上,从成都东边玉双路被载到成都西边的抚琴西路二审庭审现场,在爱人、保姆、邻居等多人的帮助下,躺在担架上的李伟被抬入调解室。医院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由院方代表及律师到场参与。
由于当年双方就补偿协议基本达成意向,双方确定放弃做医疗事故鉴定。庭上,就如何证明医院医疗行为和李伟高位截瘫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据李伟陈述,当年在成都骨伤医院做胶原酶溶解术出现高位截瘫后,院方立即将其送往华西医院抢救,11月20日,李伟方提供了华西医院出院证明及当事“医生”黄莉书写的成都骨伤医院病历记录,旨在证明医院对治疗有过错。
出院证明的治疗经过中清楚载明:向突出处注入“胶原酶”后24小时左右出现T10以下完全性截瘫。
李伟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说:“我们理解,在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胶原酶溶解术,本应通过溶解腰间盘突出部位,达到消除腰间盘突出的治疗目的,但出现了脊髓损伤造成李伟高位截瘫的后果,肯定是溶解到了脊髓,因而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李伟躺在三轮车上,被载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
对于华西医院的出院证明,院方代理律师表示:该证明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所以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
对于李伟方提供的成都骨伤医院病历记录,院方代理律师表示:该病历记录缺乏必备的形式要件,如加盖医院病例章等,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但据李伟表示,这份病历记录复印件,是当年医院给到她的。
院方代理律师表示:“即使该病历为真,也是对当时病情的记录,并不能据此认定医院有过错。”
邱文锋律师表示,当年是双方基本达成补偿意向共同决定未做医疗事故鉴定,至今全套病历档案都在,李伟也健在,截瘫的后果一直稳定,依旧具备鉴定医疗过错的条件。
争议点2:当年做手术的医护人员是否有资质?
同时,李伟现场反映,当年给她做手术的黄莉“医生”实为护士,认为事发时,该人员没有开展手术的资格。
院方现场否认这一说法,并表示该医生现仍在医院工作,并且可以提供该医生的相关资质。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两份证据以及医生的资质问题,在听完双方陈诉后,审判员要求医院在7天内提供李伟所有病历档案复印件,以及提供黄莉在做手术时是否具备医生资格的证明。
邱律师表示:若最终证明手术医生有过错,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达成调解二审进入调查阶段
对于李伟诉求的赔偿问题,院方表示认可一审意见,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依旧按照当年双方签订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执行,“当时补偿的40万元,是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就是对今后所有的补偿。”代理律师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对于当年为何会签订《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李伟表示,在当时的环境下,因为“医疗事故”已造成其无法治愈的高位截瘫,所以她被医院安排在厕所旁的非正规病房,“那里臭气熏天,夏天全是蚊子,而自己却躺在床上动都不能动,自己得不到很好的照料,因此每一天都想离开。”所以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才签订了该协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邱文锋认为: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无可参照的具体规定,大家都认为高位截瘫病人只能存活十年以内,双方是凭想象确定的补偿金额,对一次性终结补偿的理解为十年。
邱律师说,之后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邱律师说,李伟在签署了补偿协议之后,二十年之内未向医院主张赔偿,本案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张满二十年后的五至十年的赔偿金。
李伟最后也表示:“当年的赔偿只管前20年,但没想到20年后自己还活着,现在我们已经入不敷出,希望医院能根据现行法律进行相应赔偿。”
据了解,20日庭上就相关问题,双方并未达成调解,二审也未当庭宣判,并要求成都骨伤医院方进一步提交证据。
红星新闻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