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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法官就无计可施了吗

2019年10月12日,城口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一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彭某通过拉开被害人停放于路边车辆的车门盗得钱包,并取得包内银行卡,后通过银行卡背面数字取走卡内现金3500元。

该案案情本身较为简单,通常可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高效审结。因被告人彭某翻供,城口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并通知了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彭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针对被告人彭某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庭审中先行进行了证据合法性调查,应公诉人和被告人申请通知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城口法院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规定,通过一系列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做法,使被告人逐步暴露出其翻供理由的荒谬及翻供后的供述之不合逻辑性。最终,综合全案案情、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有5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控辩双方未提出抗诉或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诚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类似彭某这样有多次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往往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和法律知识,他们认为翻供会使法官无裁判依据。但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口供仅是全案证据链条中的一环,缺之,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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