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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吐槽”属实 不构成名誉侵权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通讯员刘辉)因离职后公司迟迟未发工资,男子在朋友圈分享相关文章并“吐槽”公司“恶意欠薪”,被公司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记者7日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该公司的上诉,支持蔡甸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该男子在朋友圈说的都是事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3年6月,胡先生与位于武汉市沌口的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聘请他为质保主管。

据该公司向蔡甸区人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胡某在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导致大量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协调问题未妥善处理,因胡某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离职结算工资等手续。

“我公司多次通知胡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胡某拒不配合,并在含有大量员工和客户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某公司恶意欠薪’等内容的文字文章和留言”。该公司认为,这些文字诋毁原告名誉、商业信誉,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该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胡某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依法判决胡某删除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判决胡某在其朋友圈和报纸上发声明并公开道歉。

胡某在法庭上辩称,他在朋友圈说的是事实,不存在诋毁名誉,也不构成侵权,原告公司拖欠他2018年10月工资、2018年加班费以及年休假费用,他与原告多次沟通未果后才发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司欠薪信息,其朋友圈传播范围比较小,并没有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蔡甸区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欠薪行为属实,胡先生的言论虽带有情绪化和个人主观色彩,但也未涉及到侮辱和诽谤,且公司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请求。

后该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8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缺乏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情况下,要求认定胡某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胡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没有事实依据。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审判长、蔡甸区人民法院法官肖新告诉记者,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微信朋友圈作为自媒体平台,胡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的内容更多表明其对公司的评价,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对该公司主张胡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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