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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且不幸”的人生存机会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且不幸”的人生存机会

本报记者王阳

山雨欲来风满楼。

去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今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4个多月后,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的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此案中,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债务。据此,有人表达了自己的担心,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建立后,其很有可能成为“老赖”的护身符。

“此案在债务减免上有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平衡,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并非我们所说的个人破产案件,其具有独特性。”有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征信问题。个人破产的立法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但现阶段我们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社会保障系统也不健全,而且其中技术问题也很多,所以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谨防老赖逃废债务

今年8月12日,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据了解,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获取的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县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对此,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这起案例属于特殊情况,在没有破产法律的前提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责。事实上,由于蔡某不是主债务人,债权并没有因蔡某的个人破产而消失,因为主债务人依然存在,同时,蔡某在18个月之内仍然需要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

“中国已经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有些措施对破产人的限制,比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更为严格。”肖东平说。

近年来,基于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抓好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探索与研究。2016年,深圳中院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该建议稿得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有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目前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征信等条件的不断完善,一系列制度设计将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渠道。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共计1487.67万人,其中大多拖欠的是银行贷款。那么,如果这些人都申请破产并获得许可,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是否会产生影响?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亦文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打击,相反还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金融机构无法核销该笔应收资金,只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且每年都要进行。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申请破产成功,金融机构就可以核销该笔账。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的资产将更加真实,无效的成本支出也会降低。

个人资产不断增长

债务清偿问题待解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在我国,“破产”这个词也并不陌生,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但个人破产方面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草案经多次讨论、修改,于1995年9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草案最终并未付诸审议。

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经审议通过。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造成的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国际经验,可考虑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说,2018年数据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8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这足以说明我国个人财富增加明显。此外,信用卡逾期半年未清偿信贷总额为788.61亿元,迫切需要解决个人债务清偿的问题。

违法讨债屡禁不止

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在我国,传统观点普遍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据武汉律师陈勇介绍,从法律角度来说,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超过了有效诉讼时期,那么在法律上债务还是免责的。同样,我国法律不强制执行“父债子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要子女放弃继承,就不必担责相应债务。

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给“诚实且不幸”的人一个机会。据深圳律师刘学峰介绍,申请破产后,对于破产人的日常生活也有着相对严格的限制。个人宣布破产并得到核准后,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智慧财产权等,并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用于清算还债,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会登记个人所有资产和债务,然后拍卖所有价值的资产。

不仅如此,破产后的个人收入将受到监管,常用的标准是保证个人和子女的日常消费,多余的钱需要用来偿还债务。个人不能奢侈消费,不能打车和坐飞机,直到还清才可以自由支配个人收入。“个人破产跟对待老赖的方式差不多,不仅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信誉也将遭受重创,在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期限(一般4年至5年)内,不仅只能过着最清贫的生活,还得神经紧绷随时还债。”陈勇说。

既然破产之后还要接着还钱,那么这项制度的意义在哪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债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失业或创业失败而无法还债,另一部分是恶意欠债,在借钱的时候就没有打算还。不管有没有个人破产法,恶意债务违约人都不会主动偿付债务。让诚信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取得收入来还债,跟债务人逃债后完全无法偿还债务相比较,此举可以降低债权人的损失。

“现在债务的追讨方式五花八门,各种违法手段屡禁不止。如果能真正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这种情况会有相当程度的缓解。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有序分配,对于债权人也是一种有效的止损方式。”郭泽强说。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贷款都尚未还清,由于我们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运书认为,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建立个人破产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的生存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张运书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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