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法院依法受理杨某某等人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回复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杨某某户近年来所涉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经查,杨某某户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住房安置、人员安置费均已安置补偿到位,杨某某户未实际取得安置还房,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杨某某曾向一名承办其案件的法官明确表示“我因为要求未满足,所以我要给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找事做。”因此,杨某某户反复向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提起相同或类似的申请,继而向各法院提起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杨某某户在重庆各级法院以不同名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两百余件),以期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获得更大的利益。
综合上述情况,江津法院于近日对该案做出一审裁判,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杨某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维持了江津法院的裁定。据悉,这是江津法院首例以滥诉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案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规定,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应当具有合法性,公民行使法定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并受到法律价值和立法宗旨的约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杨某某户这一系列案件,其大量、重复、随意的起诉不仅缺乏合法利益的支撑,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其在合法权益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继续通过行政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种方式,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谋取超常利益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行政诉讼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宗旨,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江津法院依法以滥用诉权为由,驳回了杨某某的起诉。另因杨某某户人员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彭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3]880号)涉及到征地补偿的起诉已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此后杨某某户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举证说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正当目的、存在诉的利益,否则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