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财产分割后丈夫又反悔 妻子无奈诉至法院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之后丈夫却以分割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反悔,妻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昔日夫妻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

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于2018年8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由女方李某抚养,自建房一栋归女方李某所有。而该自建房系张某父亲所建,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分家析产时,张某与李某共同补偿了张某两兄弟16000元后,该房屋归张某与李某共有。但双方离婚后,张某认为该自建房并非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认为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于是一直在房屋中居住,拒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入住。李某认为张某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离婚协议关于该房屋财产分割的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原、被告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房屋虽属被告父亲所建,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在分家析产时,已将该房屋分由原告与被告共有,并由原、被告共同补偿了被告两兄弟各8000元,应认定该自建房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将该自建房归女方既原告所有,属原、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存在合同约定无效、免责无效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关于房屋财产分割效力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为吸引游客 东京车展祭出“魔法道具”(图) 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公司发生瓦斯窒息事故 4死1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