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连续将停放在路边的四辆小车车窗玻璃砸坏,爬进车内进行盗窃,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后以同样的手法于5月7日、5月9日、5月10日凌晨2时许,砸坏五辆小车车窗玻璃窃取财物。经鉴定,被告人胡某利用螺丝刀和铁撬等工具撬坏的车窗玻璃价值共计4758.12元,盗窃的车内财物共计3505.44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5.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胡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