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曲江镇同村两村民因一只鸡的权属产生纠纷,男子觉得丢了面子,于是产生了投毒的报复心理。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丰城市曲江镇王舍村高家组的被告人高某国和同村的被害人高某香,为一只鸡的权属产生纠纷并引发动手。事后,高某国觉得自己丢失了面子,于是对高某香产生报复心理。2018年12月3日晚,高某国从其父亲房间拿了一包吡蚜酮可湿性粉剂杀虫农药,并携带楼梯徒步至高某香家院子外,借助楼梯攀爬至高某香家连着围墙的一栋小房子楼顶(放置水桶的楼面),高某国拿出吡蚜酮可湿性粉剂杀虫农药(白色粉末状),通过水桶的洞口将农药粉末洒入高某香家储存饮用水的不锈钢水桶内,以此报复高某香。投完农药后高某国沿原路返回家中,回家后怕此事被查出,高某国又至村里一个流水沟旁边用打火机把农药袋子烧毁。次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高某香欲用储水桶内的水做豆腐时发现刺鼻性气味后报警。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高某香储水桶内水样中检出吡蚜酮成分。经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国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国的家人和被害人高某香达成调解协议,对高某香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高某香对被告人高某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国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国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