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一包工头拖欠30名工人工资17万余元,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10月2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欠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承包了一项目工程,之后便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8年3月6日至5月,张某从发包方处领取工程款合计35.55万余元,但未支付工人工资便逃离大余,共拖欠该项目30名施工人员工资合计172004元。同年5月4日,吕某等18名工人向大余县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张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5月5日,张某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于当晚再次逃离大余。5月7日,李某等30名工人再次向信访部门反映张某拖欠工人工资一事。5月8日,大余县劳动监察局通知张某到该单位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并将限期改正指令书发送给张某,限其于5月11日前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张某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案发后,张某向工人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06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0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7200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归案后支付了被害人吴某的劳动报酬,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