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等6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首要分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曹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谢某等被告人的手机7台及违法所得24145.85元,上缴国库;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谢某等6人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以谢某、谢某某为首要分子的6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吉安县、井冈山、永新等地开设赌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殴打恐吓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6人自2017年以来,在井冈山市龙市镇等地一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谢某某为首、曹某等4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纠缠、辱骂、恐吓、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