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周某在南昌市一立交桥下从张某的电动车座椅下的储物箱中盗窃现金52000元。周某将其中的4万元存放在朋友李某处,归还了姜某借款500元。9月1日,民警将周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赃款7900元,后周某带领民警在李某处追回其存放的人民币40000元赃款,其余赃款已被其挥霍,查获的479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