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判决不履行合同的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包工头履约保证金15万元。
2018年4月30日,乙方包工头张某与甲方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南昌市某小区工程总价600万的打桩工程签订了一份《桩基施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均不能违约,否则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支付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事后,包工头张某支付了1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于开发商一直不通知包工头开工,包工头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违约金。
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导致不能施工,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在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权独自承揽桩基施工的建筑工程,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利息及2万元违约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