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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女子盗窃孩童金吊坠 “五进宫”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2022.8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8日晚,吴某某(65岁)在南昌市某公园内,发现余某带其外孙女(未成年人)在公园内玩耍,脖子上戴了一个黄金吊坠。吴某某见财起意,趁其不备将朱某脖子上的黄金吊坠盗走,后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2022.80元。2019年8月19日,吴某某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0月18日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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