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平在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长期发放“砍头息”高利贷,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息时,纠集李某英、谢某辉等11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共实施抢劫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虚假诉讼犯罪2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和违法事实12起,并长期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共非法营利1000余万元,劫取被害人财物17万余元,敲诈被害人钱财7万余元,强迫交易126万元,致1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平等人通过高利贷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人员广、资金大、时间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扰乱司法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李某英、谢某辉、许某荣长期在周某平的带领下实施犯罪活动,为骨干成员;严某森、刘某军、刘某铭、刘某1、李某祺、刘某2、宋某宏、肖某为一般成员。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