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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走极端 男子因放火入狱

周某与被害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周某认为陈某欺骗了其感情,对陈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了解到陈某已经结婚,便欲找陈某报复。周某到陈某、骆某夫妇经营的服装门市找陈某未果,便想将该门市烧毁以报复陈某。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来到该服装门市外,将汽油泼洒在门市卷帘门上并点燃,火势随后蔓延进门市,将门市靠近门口的两件羊绒大衣和一件连衣裙烧坏。后陈某夫妇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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