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实施得怎么样?执法检查很重要,今后,执法检查有了明文“规矩”。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程》(下称《规程》),推进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让人大监督更为有效。
对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
应于3个月内书面报告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规程》首次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方式进行明确。根据《规程》,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组织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认真整改,于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对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执法检查可以
不打招呼“说查就查”
为防止执法检查“走过场”“摆花架子”,《规程》明确规定,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集中与分组、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分组分专题进行实地检查。“执法检查将灵活、随机,三五人就可成组,说查就查,这样才查得出问题、查得准问题。”
《规程》还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细化要求,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建议,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执法检查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价;修改、废止、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等6方面内容。这样规定,能避免出现执法检查报告“文来文往”“避重就轻”等现象。
社会专业人员
可参与人大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的制定应集聚民众智慧,实施效果如何,公众最有评价权”,《规程》注重执法检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规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执法检查可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规程》还规定,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评估。同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专业机构、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记者宋磊通讯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