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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被狗撞骨折 律师:狗主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宠物狗,是不少人生活里的陪伴和精神寄托,但若是主人管理引导不当、责任感缺失,则会给他人带来困扰和伤害。随着城市居民养狗数量的增加,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屡见不鲜。

9月3日,本报就成都市郫都区成都后花园小区内发生的68岁陈大爷被狗“撞翻”一事进行了报道。至今仍躺在医院的陈大爷,还需进行约3周的牵引治疗,而原本和睦的邻里,也因治疗费的问题“闹掰”。在这一事件中,究竟谁该为数万元的治疗费买单?如何养狗才能不给他人添堵?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网友热议/遛狗不拴绳导致狗伤人

8月25日晚上7时许,郫都区成都后花园小区,68岁的陈大爷吃完晚饭在院子里散步。一只小狗从他的身后跑来,同时,一侧的绿化带里又窜出另外一只小狗,将陈大爷撞倒在地。

随后,陈大爷被送医治疗。经过诊断,他左肩、胯骨等处骨折,前期手术治疗已预付了3万余元,后续还需进行牵引等治疗。邻里之间,因治疗费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

近年来,狗伤人的话题引发热议不断。除了“狗咬人”这种直接伤人的情形外,像陈大爷一样,被狗碰撞受伤,甚至没有发生接触,仅仅因为受到狗的惊吓而摔伤的事件也频频发生。

2018年8月,成都锦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引发行人受伤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市民赵某某带着哈士奇狗在自家楼下遛弯时未拴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路边石椅上整理鞋,起身时,被眼前突然冒出的哈士奇吓得摔倒在地,而后无法站立,送医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鉴定为伤残10级,治疗共花费7996.15元。最终,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

对此,网友纷纷评论:“遛狗不拴绳,等于狗遛人。”“养狗之人,要是没有道德,邻居很受害。”

律师说法/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但生活中,很多狗主人都存在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形。

比如在本次事件中,未直接触碰到陈大爷的狗就未拴狗绳,也正是由于它的跑动引起了另一只小狗的注意,并最终酿成意外。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的负责。

针对此类狗伤人事件中责任划分与认定问题,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咨询了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

朱界平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至第八十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本案件损害的发生是由两只狗的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两只狗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伤者家属所提出的,目前案件中涉及赔偿顺序的相关问题,是应该先由伤者家人垫付治疗后追究狗主人责任并赔偿,还是应当由狗主人直接承担并支付治疗费?朱律师介绍,这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可走法律程序。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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