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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物仍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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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了省钱买了一辆二手车,竟然将自己送上了法庭被告席,被判刑?

奚某、杨某为了价钱更便宜,明知肖某等人的一辆金马牌三轮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是盗窃而来的赃物,仍然将该三轮摩托车予以购买,并转至合川区钱塘镇使用。公安机关查办该盗窃案时向奚某、杨某电话询问,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杨某明知该金马牌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二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遂判处奚某、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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