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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极限词"敲诈万家网店 三男子被定为恶势力团伙

原标题:用“极限词”敲诈勒索近万家网店,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扫黑除恶快讯

全网“最便宜”

全网“最好”

全网“最xxx”

网购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用这样的词语形容商品,吸引网友注意。

然而,有一伙人,就打起了“最XX”的主意,号称卖家用了“最便宜”、“最低”这些极限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然后利用PS伪造的工商投诉材料威胁商家、以撤诉为条件向商家索要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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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陶某等3人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

利用广告法变相“生财”

极限词是一种表极限的词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广告法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颇为严厉。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嘉兴的陶先生很清楚这一点,但是一不留神,在去年上半年网店的一次宣传活动中,还是用上了“精选”的字眼。当时,有买家在陶先生的网店下了订单,没等发货就申请了退款。对方投诉产品使用“精”字打头的“极限词”夸大宣传,并称已向网购平台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投诉详情里悄悄留下了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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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不是小事,一旦被认定,不仅仅是商品购买链接被下架,还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大额罚款。

陶先生很紧张,赶紧加了QQ,一联系,对方开口就是2000元“封口费”,打钱立马撤销投诉。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最后经过讨价还价,陶先生付了800元“封口费”。后来想想这是遇到了职业敲诈勒索,于是又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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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变为“施害者”

经过调查,一个敲诈勒索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共三人,陶某、吴某某和刘某某,都是30岁上下的年轻人,三人分工合作,专门通过“极限词”对电商平台的网店进行敲诈勒索。

团伙中的陶某自己也曾经营过一家网店,2017年左右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极限词”为由勒索钱款。陶某发现可以由此获利,在支付1000元后,转而向对方学习如何投诉、如何敲诈勒索钱款。

2017年下半年,陶某把“生财之道”说给同事吴某某听,两人一拍即合,便共同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店铺,由陶某负责购买商品、申请退款,由吴某某负责向电商平台投诉、并附上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PS图片及QQ联系方式。待商家主动添加QQ后,由陶某与商家聊天,威胁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影响店铺投诉率而被迫支付钱款。所得钱款每日结算后二人均分。

2018年4月份,陶某邀刘某某加入该团伙,负责寻找更多带有“极限词”的电商平台店铺,并将一定比例的每日所得钱款分配给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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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近万家网店,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至此,以陶某为纠集者,吴某某、刘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该团伙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滋扰、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近4万元;2018年4月至案发,该恶势力团伙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16余万元。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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