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近亲属决定遗体捐献应做到趋利避害
近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据报道,为鼓励遗体捐献,三审稿新增: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这也就意味着,生前未做安排,逝世后的遗体器官捐献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
对于法律的这项新增内容,有观点认为要慎重研究,避免产生不良后果。比如,这个新规有可能导致出现基于非法目的,放弃应该医治、抢救的病患的情形。这样一来就会有很多人可能因此产生不安情绪,担心自己死后遗体被处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引发更多问题。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进行处理,这涉及伦理问题,因此有专家建议这一条暂停入法。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器官捐献远远满足不了需求,这条新增内容可以大幅增加器官捐献来源的途径,不应该被轻易放弃。需要指出的是,近亲属共同决定捐献遗体往往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逝者生前意愿的执行。不少人在世时,并没有来得及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或者口头同意了,但没有书面同意,甚至仅是因为书面同意的文书不规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将这些逝者一概视为不愿意捐献者,难免会违背其真实意愿。让逝者的近亲属在其去世后还有机会再集体商议作出决定,可以视为对这种情况的有效补救。
过去虽然民法典当中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早已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过去这样操作是合法的。尽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其权威性要比人大立法低,但多年的实践早已证明这条法规的执行尚未出现明显不良倾向,将其写入民法典当中,是顺理成章之事。更何况,出于对患者的健康考虑,器官捐献渠道应该越拓越宽,而不是“越走越窄”。
当然,这方面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应该受到重视,因此需要相关配套措施来加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针对遗体器官捐献强化日常宣传与服务,把逝者身后的麻烦在生前就解决了。假如逝者生前被征求过捐献的意愿,那么,生前未作表态的逝者会大幅减少;假如立遗嘱等方面变得更加规范可信,技术原因导致的“生前未表态”也会大幅减少。
除此之外,还应对近亲属共同决定的规则和程序加以细化,用规范来堵塞漏洞、避免纷争。尽管“近亲属共同决定”这个门槛较高,体现出足够的慎重,但对于决定的过程仍然需要强化监督,避免出现草率决定甚至出现带有趋利目的捐献。如此方能做到趋利避害,让更多患者从中受益的同时,也使遗体捐献更加规范有序。(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