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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居期间子女产生的医疗费用离婚时应当支付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庹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庹某某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8年初开始分居,在2018年3月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为此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田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女儿田某于2018年12月31日被烤火炉炸伤,全身大面积被烧伤,共计花去医疗费用33万余元,除去社会救助部分之外,被告共实际支出近20万元的医疗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医疗费。原告起初不承认承担前述医疗费用,经过承办法官三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最终原告的母亲同意代为原告先行支付10万元的医疗费,并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兑现。在前述分歧消除后,双方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对于女儿田某今后实际支出的后续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至此,该案的审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方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对于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支付的子女患病或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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