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迪士尼纷争的关键不在于“选择权”而在于“尊严”
迪斯尼禁止自带食品,搜包入场的事,引发了舆论的热议。
觉得迪斯尼这样做是错的观点,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以下法条: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基于普通居民的低“议价”能力。所以,对商家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不过,也有人觉得,从企业自主经营权来说,企业有权利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禁止性条款。
案例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餐厅禁止自带酒水,以及包房的最低消费等。在这些商业案例中,价格起到了对不同类型的需求者分别定价的作用,这是商业的常用手段。
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声音,“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但是,餐馆真的有“优势地位”吗?“优势地位”是逻辑起点,但优势地位仅仅是拒绝服务的权利,在市场上有很多餐厅的情况下,这是不成立的。
那么,后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逻辑起点就虚掉了,自然也就没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有人会说,迪士尼中国大陆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和有很多餐馆不同,有“优势地位”。
迪士尼当然比餐馆独特。但是,第一,娱乐并不是一个无弹性的刚需,也不是一个基本人权需求。第二,对于娱乐的替代性,乃至任何产品与服务的替代性,不能定义得太小,否则任何事物都是独一无二的。
比如,五粮液,独一无二,特定品牌包包、独一无二。显然,这是不成立的。迪斯尼之外,还有很多乐园,即便不进乐园,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此,迪斯尼虽然比餐馆独特,但并不能说有独特的优势地位。拒绝自带酒水和拒绝带食物入园,性质一样。
从经济与市场角度,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应该得到尊重,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禁止性的条款也是合理的。
正是基于企业的这种自主经营权,这类争论的答案并不那么清晰。也正因为如此,上海迪士尼才可以回应称:与亚洲其他乐园一致。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在迪士尼乐园内就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再返回乐园,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其自主选择权没有被限制。
手段
但是,迪斯尼的问题,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也有差异。其关键在于,为了达成合同中禁止性的条款所采用的手段。
不妨看看餐馆达成“拒绝自带酒水”,具体是什么样一个过程。几个人进入一家饭店,包里有瓶五粮液,坐下之后,开始点菜,酒拿出来了,服务员看到了,说:先生不好意思,我们这里不能自带酒水的,如果要带,每瓶要收50元开瓶费。这个时候,给开瓶费自然好说,不给呢?服务员就可以客客气气的说,不好意思,我们不接待了,然后“不上菜”。拒绝服务的权利,是商家的基本权利。那么,逻辑上,在合同中写下“拒绝自带酒水”,就是基于这个权利的。
餐厅是怎么达成“禁止自带酒水”?是依靠服务员“看到”,然后“拒绝上菜”,这两个动作过程,都是很自然的权利,不涉及侵犯顾客的任何尊严、人格、权利。
但是,迪士尼不同,它要求搜包。迪斯尼这样做,是因为它无法像餐馆那样,用服务员“看到自带酒——不上菜”,这样的低成本、低代价来实现对合同的监督——食物在游客包里,进去了,吃干粮,不能罚款、更不可能拖出来。
实际上,类似的困境,挡住了很多企商家的类似企图。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看电影,我看电影的时候特别喜欢吃汉堡,买了麦当劳买的可乐,检票员拦住我,有些争执。我又用一个不透明的袋子,套住,然后再次进去,检票员又拦住我,我说:“我没有食物,你难道搜我的包?”检票员叫来经理,最终他们妥协了,我带着可乐进去了。两个影院的工作人员虽然不懂法律,但是凭社会常识、直觉、对社会观念的朴素感知,他们都能判断“不能搜包,搜包事情就搞大了”。
这个道理,迪斯尼的法务、上海的法官更应该明白。实际上,现在电影院普遍有不准外带食物的规定的,目的也和迪士尼一样,为了卖自家的零食饮料,也提供了储物箱,但是,却没有任何一家影院敢明确要求搜包。
尊严
搜包很敏感,涉及到隐私、人格、尊严,是一种绝对的,无需优势地位作为逻辑起点的“责任加重”。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要相适应。不能用超过限度的手段去实现一个并不足以证明手段正当的目的。借贷合同,按时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没按时还钱,就非法拘禁,这个手段就超过了限度。
这个逻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四条得到了确认,该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这一条的意思是,任何时候,任何商品与服务,都不能要求消费者让渡自己的尊严与人格。但与餐厅与电影院不同,迪士尼很特别,它敢搜包入场。
迪士尼的争论中,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根据消法来判定迪斯尼是否限制了消费的选择权,而在于迪斯尼是否因为搜包而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隐私。所以,跳出“限制选择条款”,直接援引“消费者尊严条款”则可以简单的、有力的结束纷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无论这场官司的输赢,最终,迪斯尼的整体价格,并不会有大的变动,不检查包、允许带干粮,总体上未必能便宜。
禁止自带食品入场,可以视为一种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形式,但决定价格的是议价能力,而不是价格、商品的形式。
在娱乐领域,迪斯尼的议价能力很强,消费者对价格其实并不敏感。比如,对于外地来上海的,自带干粮能节约的钱,对于整体出行微乎其微。而且,即便允许自带食品,迪士尼也可以把餐饮打包到门票中,或者,也可以减少优惠。总之办法很多。
所以,这一次争论,最终的改变,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公民的尊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