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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一家昔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衰亡

原标题:吉林通化:一家昔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衰亡

本刊记者/张翼羽特约记者/祝阅武

既没有伸缩门,也没有道闸,从大敞四开的门口进入,水泥地两边一片荒芜,有的杂草已经没过小腿,土丘上零散的堆放着各种杂物。再往里,就是几座厂房空空荡荡的屹立在那里,一片凄凉的景象。

吉林通化:一家昔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衰亡

这个在十二年前由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企业,如今怎会如此没落?

建筑施工合同引纠纷

2007年,在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的优厚条件吸引下,齐亚华一举将自己所组建的、曾经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吉林省华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辽源市迁于如今的辉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成为当地落户的第一批民营企业,更名为辉南县华健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米业)。

厂址的变化,意味着华健米业要建设新的办公楼和厂房。2007年5月至9月期间,华健米业与辽源市A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四份建筑施工合同。

2009年,亲人和生意伙伴相继离世,令齐亚华不堪巨大打击而病倒。经过一年的调整,她才从阴霾中渐渐走出。为了分散注意力,齐亚华开始重新掌管华健米业。这时,她却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华健米业已经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在2008年查封。

原来,就在齐亚华养病期间,建筑施工合同一方的实际施工人杨某某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华健米业告上了法庭,并在通化中院受理案件后的2009年9月25日向通化中院申请诉讼保全。同年10月10日,通化中院查封了华健米业11421.65平方米的厂房。由于齐亚华不知情而未参与审判,通化中院缺席审理了该案,并于2009年11月12日,判决华健米业支付杨某某工程款323多万元及利息。

“我对此事毫不知情,而且杨某某所说的拖欠工程款一事根本不存在。因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杨某某不按建筑图纸施工,华健米业早就叫停了A公司的施工,并于2007年6月15日与其签订了约束施工方的补充协议,此后工程并未恢复施工。而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当建筑工程竣工且经过专门机构检测并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才会按建筑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报酬,支付给工程承包方建筑工程款。”面对记者,齐亚华说道,“再说,我的厂房有多个房产证,可法院却将我公司所有厂房都查封了,这明显是超标的查封。我们在2016年9月起向通化中院提出异议,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刑事判决后的再审

一心想为华健米业讨个说法的齐亚华,在和其代理律师整理合同资料中发现,杨某某私自伪造了其挂靠的A公司的印章。2011年6月15日,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8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于刑事处罚。

基于此,2011年7月14日,通化中院作出再审该案决定,再审过程中追加了A公司、刘某某(注:与华健米业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的土建队负责人,其土建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杨某某伪造公章这一事实,必然导致他与华健米业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这也意味着华健米业不用支付杨某某未完工的工程款了,我们也就可以迅速恢复投产经营了。”当时,齐亚华为开庭作了充分的准备。

然而,再审并没有按照齐亚华所设想的方向进行。虽然通化中院认为杨某某借用有资质施工单位名义与华健米业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认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杨某某有权要求华健米业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举证方面,通化中院并未采纳我们提供的证明涉事工程不合格并且未经过验收的多项证据,也没有接受我们多次提出的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查证的申请,就改判华健米业支付杨某某工程款263多万元及利息。”齐亚华表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成关键

自此,曾经的吉林省通化市人大代表齐亚华,将华健米业重生的希望,寄托于法院能对这起纠纷再一次启动再审程序上。她开始穿梭在各级信访部门,这也成了她生活的全部重心。在她的努力下,这起已经尘埃落定多年的民事纠纷得到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关注。

在接到华健米业提出的监督申请后,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2016年5月24日,通化市检察院到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华健米业工程及验收情况和相关档案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再根据多方部门证实,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证明,华健米业工程未全部完工,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年8月15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中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表示,通化中院在审理案件时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必须是存在“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前提条件,但本案已有充足证据证明华健米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满足该条件,所以,在上述再审程序中,通化中院依据该法律条款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建议通化中院对该案使用法律错误的行为予以纠正。

然而,通化中院并未采纳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2017年6月27日,为落实《通化市信访联席会关于核查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华健米业工程建设情况的会议精神》,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所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再次到华健米业厂区进行了调查取证。联合调查组经过到辉南县住建局调取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后出具了《关于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华健米业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其中明确指出:华健米业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撤离前,建设单位没有组织竣工验收。

2017年9月21日,通化中院对该案举行了信访听证会,以图查明“华健米业的涉案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等核心问题。在信访听证会上,齐亚华一方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上述《关于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华健米业工程建设情况报告》,以证实涉案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而杨某某一方也承认了工程尚未竣工。

涉诉信访终结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当再审规定

“无论是通化检察院所作出的《检察建议书》,还是通化检察院、城建局、规划局所下发的调查报告,甚至是在信访听证会上杨某某所承认的涉案工程未竣工等事实,都明确表明涉案建筑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这一系列证据都足以推翻通化中院在再审程序中对于本案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们多次提出再审程序申请,但通化中院就是不启动再审程序。”齐亚华表示,她和她的代理律师就是否应该再审多次找过法院,可始终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就在齐亚华仍努力申请法院再审的过程中的2018年8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华健米业下发了《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中并未说明理由,就直接终结了我们的后续涉诉信访的维权行为。而在此之后,通化中院则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为由,拒绝再审该案。我需要一个终结的理由,再说,《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就一定终结华健米业从法律角度再进行维权的可能了吗?”齐亚华急迫地向记者诉说着自己的疑问。

2018年9月,通化中院将本案进入“执转破”程序,这无疑意味着齐亚华的华健米业将不复存在。2019年7月18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向华健米业对“执转破”裁定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称:“……你单位如果有异议,只能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你单位的提出的异议,已经超过法定审查期间……”

对于工程款纠纷一案,杨某某有着自己的说法:“我们有签的合同,华健米业不给工程款,施工不下去了,才打起了官司。”杨某某表示,目前的情况是,法院已经走了破产程序,那就按照法院的程序走。涉事的所有材料他都已经交给法院了,记者可以和法院去了解具体情况。因为迟迟未执行,后续和华健米业产生经济纠纷的其他债权人也很无奈。

“欠债的事我不会赖,企业当初要是正常运营,也根本不会产生后续这些问题,谁愿意有这样的结局?”齐亚华同样表示很无奈。

为了弄清症结,记者来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新闻处处长表示,下发给华健米业《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肯定有一定缘由,他会了解具体情况后给记者答复,同时,他也表示此事最好向通化中院具体了解。由于在通化市中院采访当天,其负责人不在,记者在留下采访提纲后,又多次给其宣教处工作人员打电话,截至发稿为止均未得到回复。

(责任编辑:亦小编)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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