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过检察机关抗诉的东莞某江公司与黄某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为民营企业某江公司挽回损失逾千万元。
不服法院判决
原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江公司向黄某秀借款1909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还款,但还款时间到期后,某江公司仍未还清借款,遂被黄某秀告上法庭。借贷期间某江公司进行了多次还款,因此双方对剩余欠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按双方约定核算还款金额,2014年2月19日判决某江公司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46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2015年12月17日,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本息有误,改判某江公司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629万余元、利息97万余元及2013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本息至今合计1507万余元。某江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注重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涉及民营企业且案涉金额巨大,判决结果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合法经济权益,遂决定组建办案组主办该案,群策群力,厘清问题。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多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往来,并签订了14份协议和10份欠条,但双方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及方式以及黄某秀在某江公司的消费款是否应抵扣借款等问题存有争议。
检察官数次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件,研判不同法律关系,厘清多笔款项性质,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院对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利息计算上,找准了监督切入点。
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发现,借贷双方在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月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为此,办案组仔细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表,与对应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利率进行逐一核对,并咨询了专业人员,最终确认原审利息计算有误。
市人民检察院以数字和利率对比图表清晰说理、有力论证,撰写了高质量的监督意见,为实现精准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全程与法院保持顺畅的沟通,积极出庭支持抗诉,并依法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全面发表监督意见。依法引导企业搜集、补强证据,夯实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黄某秀尚欠某江公司消费款137万余元的事实。
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一致认定,某江公司仅需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178万余元、利息27万余元及2013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合计428万余元,为某江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9万余元。
/以案说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本案中,东莞某江酒店不服法院的原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原错误判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和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记者付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