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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托不合法 “找关系”办事需谨慎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托、走“内部关系”等不当方法谋求工作职位或其他机会,并向介绍人或中间人给付一定“运作”费用的情况。介绍人或中间人收取费用后,却没能按照请托人所期待的那样,为其谋得工作职位或其他机会,请托人便往往会要求介绍人或中间人返还“运作”费用。7月29日上午,渝北法院法官杨晓蓉一行便走进龙溪街道百合社区开展“庭审进街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花钱请托不合法“找关系”办事需谨慎

上午10点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庄严的庭审在白鹤林小区广场正式开始,庭审邀请了5名人大代表旁听,并吸引了附近大量居民驻足观摩。因被告曾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童某某诉称,他与被告曾某某系朋友关系。今年2月22日,原告在微信上主动请求被告介绍工作。26日,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20000元,再“找领导”安排。之后,被告一直与原告联系,并称已经跟几个公司领导打过招呼,原告可以选一个公司入职。随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2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被告的银行卡。之后,原告多次询问进展,均被告知“还在安排”。后原告因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将钱退回,但被告借口推诿,至今未还。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收取的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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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环节完整有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官当庭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陈述和初步查明的事实,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请托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告经法庭释明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故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经过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后,法庭向在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宣读了查明的事实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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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起立,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杨晓蓉法官向在场群众进行了案件解读和以案释法。杨法官指出,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类似于本案中采取通过私人请托、走所谓内部关系的不当方法谋求工作职位,双方之间委托合同虽然成立,接收委托方明知此方法不当却接受请托并收受高额费用,双方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因委托事务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

同时,杨法官还指出,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告往往有逃避心理,认为只要不到庭应诉,法院和原告就没有办法,自己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逃避心理是很不可取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判,由被告承担不答辩应诉的相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曾某某未到庭抗辩,视为其没有答辩意见,应自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在旁听了庭审和以案释法后,老百姓均纷纷表示上了生动又有警示意义的一课,以前一直认为花钱找关系办事天经地义,是很正常的行为,没想到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后一定通过正规正当途径寻求帮助和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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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和街道一同进行法治宣传)

庭审结束后,渝北法院综合办公室干警和街道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了法治宣传,现场发放了渝北法院精心制作的和老百姓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宣传资料,并接受了群众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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