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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普法讲师: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救人

东莞普法讲师: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救人

■车祸发生后,铲车司机只顾打电话不救人,遭路人痛斥,央视曾对此事进行报道(视频截图)

日前,北京南四环两车相撞致2死。网上流传的一则现场视频显示:从小客车冒烟到起火,前车司机并未先救人,而是一直在路边打电话报警。7月18日,@北京交警通报称,北京南四环车祸中,先报警而未救人的铲车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到底先救人还是先报警,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本期法治东莞,我们邀请东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讲一讲万一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操作”。

事件

出车祸只报警不救人

铲车司机被依法刑拘

据新华社官方微信报道,7月16日凌晨,一个发生在北京市南四环的车辆追尾事故引发关注。经交警部门通报,这起事故造成了后车车内两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一段记录了追尾车辆从冒烟到起火,最终被火焰吞噬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据@北京交警通报,7月16日3时许,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一辆铲车相撞后起火,小客车内司机及乘客2人死亡。

从路人拍摄的视频可看到,一辆白色汽车追尾了一辆工程车,两车停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白色车辆前侧渐渐开始冒烟,后来已经浓烟滚滚,车里有一位驾驶员和一位乘客。站在一旁着浅色短袖上衣、手持手机的男子,是前车司机。

旁人一直在呼喊“先别打电话了,快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我开车给你拉一下,你先把人弄出来”,但铲车司机还是一直在打电话。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画面中车辆前侧的浓烟中,渐渐出现了明火。火势在车身迅速蔓延,几位路人用车内的灭火器进行扑救,但是此时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它渐渐将整辆车吞噬。

最后,视频里传来网友的叹息:“救不了了,人已经没了。”这段由路人拍下的近两分钟的视频,记录了白色车辆从前侧浓烟滚滚到整辆车被明火吞噬的过程。视频被发布在网络上之后,引发了大众的各种讨论:

有人疑惑:“一开始火不大,为什么不上去看看车里的情况,却一直打电话?”

有人猜测:“司机的想法是要保持现场原状等交警来鉴定,证明是对方主要责任,他把救人性命放在了后头考虑”。

有人追问:“铲车可以上四环吗?如果连后尾灯都不亮,能不追尾吗?”

7月18日,@北京交警通报称,北京南四环车祸中,先报警而未救人的铲车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讲师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救人!

先救人还是先报警,法律怎么规定的?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当事司机,为何是这个罪名,它与交通肇事罪又有什么不一样呢?

对此,普法讲师李道君律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已明确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这是法律规定对每位驾驶人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再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李道君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是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能够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能够认定二位死者是直接死于交通事故本身(例如撞击特别剧烈导致后车驾驶员死亡的),那么则应该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如果二人的死因是由于事故发生以后因肇事司机没有预见小客车起火而没有立即救人导致二人被烧死,则应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责任。

在目前上述结论仍然难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论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立案,都是为了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了保证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警方做法并无不当。无论案涉嫌疑人最终以何罪名定罪,普法讲师通过本案建议广大读者: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救人!

首席记者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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