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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困局

今年4月份,丰都法院名山法庭受理一起民营企业间租赁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实地走访、依法判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被告重庆顺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租赁原告重庆丰都金润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自有厂房和厂区内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加气混泥土砌块砖”。租赁合同于2015年到期后,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经营,被告一直占用原告自有厂房和厂区场地至今不搬,也未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将其设备和产品(加气混泥土砌块砖)从其租用的厂房和厂区内搬出。经查证,此案诉求合法,判决不难,但案件执行到位不易。面对各种问题,承办法官及助理深入原告公司厂区勘查现场,了解本案需要搬出的设备和产品情况。在勘查现场有针对性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设身处地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平衡各方利益。经过多次面对面调解及电话沟通,反复磋商调解方案,“情、理、法”并用,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案件问题得以解决。

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承办法官将行为给付之诉转换为金钱给付之诉,充分考虑到执行的难处,既保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公司争取了寻求出路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利益,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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