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李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汽车式起重机,在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南侧公路边进行行道树修枝断尖施工作业时,其违章操作起重机吊臂进入与10KV输电线最小距离范围内作业,从而使起重机的吊具带电,致使接触该带电吊具挂钩部分的施工工人贺某某(男,殁年17岁)被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贺某某系电击致死。
当日19时50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随后到达事故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李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李某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法官说法: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高压线附近操作起重机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