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在缓刑执行期间,陈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受到警告;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天。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因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二级,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2016年10月9日,陈某被移交安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陈某于2017年4月17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被口头警告;2018年2月1日因未按要求进行指纹签到,被口头警告;2019年1月15日因定位手机无人接听,无法联系,被书面警告;2019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为此,安义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撤销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口头警告二次和书面警告一次,仍不悔改,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予以行政拘留,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应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