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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两男子夜晚多次撬店盗窃获刑

两男子趁着夜色,一个晚上9时许至凌晨3时许,连续五次撬开饭店、店铺,窃取他人烟酒、衣服。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肖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携带老虎钳、螺丝起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某针织厂宿舍楼下,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秀一辆鸿润源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

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驾驶上述盗窃的三轮电动车,来到安义县龙津镇向阳路“不见不散饭店”,见店内无人,肖某盛从饭店门缝进入饭店,杨某旺则在门口望风,盗窃该店软中华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7包、金圣滕王阁香烟9包、普通利群烟4包、四特东方韵(弘韵)酒、四特东方韵(雅韵)酒、五年四特酒和三星白云边酒各1瓶。

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又来到安义县龙津镇学府大道“和兴饭店”,肖某盛见店铺一个窗户未关,遂爬窗进入饭店,杨某旺则在店门口望风,窃得该饭店四特酒6瓶、红牛功能性饮料1箱、大瓶椰子汁1瓶及华为手机1部。

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窜到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厨艺饭店”,肖某盛使用撬棍撬开挂锁,随后二人进入该店内,盗窃椰子汁1箱、芙蓉王香烟9包、硬中华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3包、金圣青花瓷香烟1包、五年四特酒1瓶、九年四特酒1瓶、2号四特特香酒2瓶、3号四特特香酒1瓶、白云边四星酒1瓶、杜康中国红酒1瓶、海之蓝酒1瓶、古越龙山绍兴花雕酒1瓶、劲酒1瓶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随后,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窜到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格调服装店”,见该店内衣服靠近门口,肖某盛遂用手从门缝伸进店内实施盗窃,杨某旺则在外望风和接衣服。二人在该店盗窃米色女式羽绒服3件、红色女式毛衣1件、黑色和黄色女式羽绒服各1件。

11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在安义县某小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肖某盛正在将被盗物品搬往杨某旺家中,民警遂将肖某盛、杨某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上述被盗物品予以扣押后发还了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968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盛,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16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秘密进入他人店内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8068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盛、杨某旺均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作用相当,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旺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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