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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机关报:杭州奔驰撞人最终判决理由有三点

原标题:最高法机关报:杭州奔驰撞人致5死判6年,判决理由有三点

今天(7月15日),“杭州奔驰失控撞人案”依法宣判,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该判决结果一出,引发了全网的热议。令人欣慰的是,随着中国社会公共舆论的充分发育与逐渐成熟,社会公众对这类案件的讨论,表现出了充分的理性主义与法治精神。

最高法机关报:杭州奔驰撞人最终判决理由有三点

判决没有讲不清楚的道理,判理没有说不明白的玄机。只有把受舆论关切个案的司法判决真正向公众讲明白,才能在内心深处赢得人民群众对中国法律与中国司法自发、自觉、自为的尊重。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钱江晚报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钱江晚报

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判决,根本原因有三:

第一,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就是主观上不小心,并不是为了故意杀死某个人,或者肆意残害某些人而为之。审查本案事实,这起案件是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的一个严重意外。尽管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惨烈,但是该情节与经过蓄意谋划后的故意杀人,或者因自身的反社会人格而以不特定人群为残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有根本区别。

第二,这是交通肇事,与肆意虐杀不同。交通肇事本质上还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即便是从重处罚,也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如果这件事并非交通肇事引起,而是行为人针对无辜群众进行的肆意碾压,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情形下,被告人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与家属但求一死的情况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念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系出意外,案发后,其没有逃逸,并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且在法庭上真诚认罪、真诚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交通肇事罪一般的法定刑最高可判七年,且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可能在七年以上量刑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最高法机关报:杭州奔驰撞人最终判决理由有三点

至于公众严厉批评的司机穿拖鞋的问题,这个只是证明被告人自身存在过失的一个情节,也是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驾车穿拖鞋是错误的,但是穿拖鞋不必然引起事故,而一旦发生了事故,这种不当驾驶行为最终会体现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上。而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很重要因素,所以行为人穿拖鞋这一行为已经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进行了充分判断,而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经为后续的量刑奠定了基础。所以,谴责穿拖鞋这个行为是可以的,吸取教训更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再对穿拖鞋这个行为,进行脱离法律规则的过度解读。

本案与公众关心的另外一起案件河南玛莎拉蒂案也存在显著差异。公众的疑虑在于,玛莎拉蒂案造成死亡的人数更少,是否会比这个案件判得更轻?那起案件现在尚处在侦查阶段,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公众需要了解的是,醉驾行为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意思是不论其有没有造成事故,只要驾驶车辆时处于醉驾状态,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只认定危险驾驶罪。刑法明确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而公安机关的信息披露显示,在玛莎拉蒂案中,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初步定性并非危险驾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因为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我们不去对玛莎拉蒂案做什么具体讨论,只是对公众的焦虑作一个简单的回应。

在受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上,公众有一些担心与焦虑,甚至是过度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想说,面对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不妨耐心一些,因为:时间和事实,会给出所有疑问以最后的答案。

作者:唐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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