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分居满三年的女子李某接到法院传票时一头雾水,打开起诉状一看才知道是丈夫徐某在外大量举债,因没有及时归还,债主要求李某与徐某共同偿还。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债务属于男方徐某个人债务,妻子李某不负偿还责任。
李某与徐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结婚,开始夫妻俩很恩爱,日子过得很和美。2012年,丈夫徐某来到吉安市做生意,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趋冷淡。2016年,两人彻底分居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间,徐某多次向朋友王某等人借款80余万元。2019年,因徐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将徐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对徐某、李某夫妻间感情是知情的。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上述债务虽发生于李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其数额较大,且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李某亦予否认,同时兼顾李某与徐某分居多年的事实,本案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视情而定。出借人在出借大量钱物时,应要求夫妻二人到场对风险加以控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