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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是偶发还是惯犯 需深挖

原标题: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是偶发还是惯犯,还需深挖彻查

□于立生(媒体人、财经评论员)

7月3日下午,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消息,在网上刷了屏。当晚,上海普陀警方发布通报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即王振华)、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并致女童阴道撕裂的轻伤,鉴于猥亵和致伤之间有紧密联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并不数罪并罚;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出现“竞合现象”,以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者而适用。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第234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致女童轻伤则作为一种酌定从重情节纳入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尽管此案目前还处于警方立案侦查阶段,但一旦坐实,不出意外的是,加上后续检方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整套司法程序走下来,王振华难逃上限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据新民晚报报道,是周某某——两名女童母亲的“朋友”,以带小孩到上海迪斯尼玩耍为幌子,将两名女童从江苏带到上海。到酒店当天,王振华就对其中9岁女童实施了猥亵,事后给周某某1万元报酬。很显然,周某某在王振华的实施犯罪行为中,扮演了穿针引线,替王振华物色猎物的可耻角色;当以王振华实施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处理,同样受到猥亵儿童罪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

新城控股集团位列中国房地产行业前20强,是一家总部设于上海,总资产超3000亿元,并于2012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15年在上海证交所A股上市的著名企业。作为董事长的王振华财雄势厚自是毋庸赘言。但不是谁财雄势大,就可以为所欲为,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如果触犯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财富观,有一种说法甚得人心:富人只是财富的保管者,而非拥有者;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耐基就有句名言流传甚广:“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一些企业家,尽管财雄势厚,但应该善待财富,不能因为手上掌控的经济资源多,就膨胀起来,就借助财富所能提供的便利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越是企业掌门人,所掌控的财富越多,本就意味着身上所肩负的企业公民责任及社会责任越大,就越是应该谨言慎行,不仅要遵纪守法,道德层面更要加强修养。否则,那就不仅最终使自身受累,更使企业受累,广大投资人受累。

其实,一些企业家发家致富、财雄势大之后,利用财富效应,去满足自己买春、娈童之类畸形变态欲望的丑闻,也不是第一次听闻了。10年前河南镇平县企业家吴天喜买春找处女,先后向20多名初中女生伸黑手,终获死刑;今年6月,先后强奸25名未成年初中女生的河南开封市企业家赵志勇被最高法核准死刑,都是典型案例。

而此次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究竟是偶发个案?还是冰山只露出一角,背后还有更多潜在受害人?鉴于性侵类犯罪者,有不自动停止犯罪的特点,老毛病经常犯的概率比较大,当地警方,还当以此案为契机,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唯其如此,才能给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也才能给其他潜在的不法人员以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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