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入户盗窃财物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凌晨,梁某翻墙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技术开锁进入一住户室内,从室内房间盗窃400元,随后梁某将门关好,逃离现场。随后,梁某从该栋居民楼楼梯往上走,见该栋11楼一住户房门未完全关上,便将门推开进入室内,从该户书房内盗窃2000余元,随后逃离现场,并将以上赃款挥霍。2019年4月12日,民警将梁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有盗窃前科,2007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两次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共计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盗窃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