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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次办好”

□本报记者臧会彬

日前,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在全省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该举措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6月26日,全省首张“建筑工程许可告知承诺制”许可证在海口发放,第一个拿到此证的海口佳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毅告诉记者,“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花费不少时间,现在跑一次就可以办好,真的很便捷”。

部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决定

据了解,建筑工程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范围为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施工许可条件。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为一次性告知、提交申请、现场办理、信息公开、批后核查。施工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和上传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打印生成施工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在施工许可系统提交申请后,到施工许可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表、承诺书以及相关资料。施工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并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决定,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结施工许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许可证交付申请人。

施工许可部门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许可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重审批轻监管”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思路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施工许可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撤销施工许可证,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停工整改期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被撤销施工许可,在停工整改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仍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

以下情形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

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诚信等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办理施工许可(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部门可简化许可条件:

自然人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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