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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赖永广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赖永广、曾昭中、胡水辉商定共同出资,制造氯胺酮贩卖牟利,曾昭中、胡水辉负责制造毒品,赖永广负责贩卖,所得赃款按出资比例分配,赖永广另以每制造一桶原料支付3万元给曾昭中、胡水辉作为制毒报酬。后赖永广又纠集被告人刘华美等人参与制毒。同年4月至5月上旬,曾昭中持赖永广出资的90万元、胡水辉出资的20万元、刘华美出资的25万元,购得19桶制造氯胺酮的原料。胡水辉另持赖永广出资的10余万元购买了制毒辅料、设备,租赁了兴业种植农场作为制毒场地,共制造了130余千克氯胺酮。同年5月29日上午,赖永广、刘华美先行前往厦门与买家林达(另案处理)商谈交易并清点毒资,曾昭中、胡水辉将130余千克氯胺酮运输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内林村一路边等候。而后,赖永广前来交接,并和胡水辉一起将130余千克氯胺酮与买家进行交易。之后四被告人被抓获,毒品被查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永广、曾昭中、胡水辉、刘华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运输、贩卖氯胺酮130余千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四人结伙出资、分工配合实施制造、运输和贩卖毒品行为,均系主犯,赖永广的罪责最为突出。据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永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昭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水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华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赖永广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日益泛滥,危害极大。本案是一起源头型,且系制造、运输、贩卖“全链条”的毒品犯罪案件,属重点打击对象。赖永广出资、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合成毒品犯罪的严惩。

二、李露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露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先后二次怀孕均未能收监执行。2016年3月,李露在其位于平潭县潭城镇东埔庄的租住处,贩卖给未成年人王某涛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同年4月,李露再次贩卖毒品给王某涛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56克。李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其间,李露又3次贩卖给李某共计2.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安1克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李露又受贩毒人员所托,通过他人2次购得甲基苯丙胺200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露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06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露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数罪并罚。李露系毒品再犯,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属病残人员、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导致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李露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变本加厉从少量零星贩卖毒品,发展成为专职毒贩,最终害了家庭,也毁了自己。

三、廖亿倍、赖海荣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等人共谋制造毒品牟利,廖亿倍纠集被告人郭金荣、张李振双、吴跃贞、张主、张权等人,郭金荣指使被告人王洪康物色制毒场所。11月17日,赖海荣、郭金荣租下长汀县某公司宿舍作为制毒人员住所,经廖亿倍同意,王洪康租下长汀县策武镇黄馆村某果园作为制毒场所。郭金荣雇请被告人王其高在此看门,并饲养小鸡以掩人耳目。赖海荣经事先联系,伙同郭金荣、王洪康、张李振双、吴跃贞运回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同年12月,廖亿倍动手并指挥赖海荣、郭金荣、吴跃贞、张李振双、张主、张权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郭金荣还负责接送制毒人员。2014年1月2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与固体混合物共计738.06千克及白色晶体0.84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吴跃贞、张主、张李振双、王洪康、郭金荣、张权、王其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738余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廖亿倍起组织、指挥作用,赖海荣、郭金荣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吴跃贞、张李振双、张主、张权、王洪康、王其高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郭金荣协助抓捕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跃贞、张李振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郭金荣、张主、张权、王洪康、王其高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罪犯廖亿倍、赖海荣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从毒品原料生产、毒品消费开始向毒品制造、大宗毒品走私、贩卖等源头性犯罪发展,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我省法院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廖亿培、赖海荣为牟取暴利,纠集多名同伙,租赁车辆、场所,加工生产甲基苯丙胺达738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被依法判处死刑。该案例警示人们,为高额利润诱使,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终将葬送自身。

四、王刚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王刚租用石狮市灵秀街道前廊村一处民房,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出租房内。之后王刚多次指使其子王某国(未成年人)将毒品藏匿于石狮市灵秀街道前廊村一树下,待收到购毒款后,通知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2017年5月4日,王刚再次指使王某国将0.4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点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王兴国住所处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刚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刚利用其子王某国,指使其多次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据此,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五、陈洪海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洪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至6月间,陈洪海又先后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913余克,贩卖其中700克,并将剩余毒品藏放于租住处。2017年6月,陈洪海通过卢怀飞找到林晓生寻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渠道,后经卢怀飞、林晓生联系,陈洪海向陈师东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陈师东将毒品藏匿地点告知陈洪海,陈洪海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在宁德云淡服务区附近查扣甲基苯丙胺988.5克,公安机关还在其租住处查扣到甲基苯丙胺213余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洪海、林晓生、陈师东、卢怀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洪海贩卖甲基苯丙胺1900余克,陈师东、卢怀飞、林晓生贩卖甲基苯丙胺988余克,均属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陈洪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怀飞、林晓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洪海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洪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师东、卢怀飞、林晓生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累犯、再犯比例较高,历来是重点惩治对象。本案被告人陈洪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多次贩卖毒品,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毒品累犯、再犯的严惩。

六、崔国珍等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崔国珍在广东省购买了甲基苯丙胺20克。2015年2月至3月间,崔国珍3次贩卖给沈国清(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39克。同年3月8日,崔国珍在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委托他人带回莆田市,途经内湖高速服务区时上述毒品被查获。同年8月,崔国珍携带枪支纠集被告人范柳清等人驾车前往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他人共计567克。同年10月底一天,崔国珍纠集范柳清驾车从莆田市到长汀县向被告人赖小平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同年11月9日崔国珍再次纠集范柳清驾车前往长汀县向赖小平购买甲基苯丙胺返回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路租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7864克,在崔国珍身上及其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46.1克,麻黄碱10.6克及左轮手枪一把,子弹51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国珍、赖小平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崔国珍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范柳清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崔国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柳清受崔国珍指使帮助贩卖、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崔国珍贩卖甲基苯丙胺14490克,其中携带枪支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一次。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国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赖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柳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崔国珍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大宗毒品犯罪中更为突出,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枪支弹药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时有发生。携枪运毒、贩毒给缉毒工作带来严峻的风险考验,也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惩。崔国珍纠集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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