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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10个月取不出亡父公积金 银行“刁难”为哪般

原标题:西安市民十个月取不出亡父公积金,为应银行要求无奈起诉外公

父亲去世一年多了,樊女士还没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还要为领取父亲留下的住房公积金而焦虑不堪:开了一堆的证明,银行还是不予提取,无奈之下,她只能起诉了一直陪自己奔波的外公。

女儿取父亲生前公积金

银行要求提供“唯一合法继承人”证明

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单位的同事告诉樊女士,父亲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可以从银行提取。樊女士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前往父亲单位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事宜。凭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她前往新城区某银行准备提取,但事情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顺利,原因是银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据樊女士说,自己的奶奶、爷爷、妈妈都已相继去世,现在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这个证明该怎么开?她根据银行的要求,前往爷爷、奶奶和父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开具了死亡证明,并在父亲原所在社区开具了相关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存根复印件。她拿着这些证明再次前往银行后,还是被告知不能提取,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樊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樊女士的外公还在,外公也可以作为继承人领取,她必须提供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

外公写放弃继承声明并公证

银行称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樊女士只得去找外公,外公很爽快地写了个人声明,并陪同她一同前往银行说明情况,可银行还是不同意,认为樊女士外公出具的个人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樊女士和外公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二人又按银行要求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但银行又提出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行。

樊女士和外公奔波了10个多月,开了一堆证明,结果还是分文未取。因外公年龄较大,未再陪同樊女士处理公积金事宜。

起诉外公

法官:应认定外公放弃继承事实依据

樊女士开始在网上查询关于继承的案例,并很快将外公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法官林娜接手该案后,根据住所地向原告外公送达起诉状时,老人的气不打一处来,情绪较大。

法官听老人诉说了事情的原委,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告知老人,樊女士起诉也是无奈之举。之后,法官将樊女士传唤到庭进行询问,根据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向其释明法理。

林娜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樊女士外公并非法律规定的属于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樊女士起诉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前原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并不属于未央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樊女士和其外公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认定其外公放弃继承的事实依据。

樊女士听后,承认自己起诉外公的做法欠妥,决定与银行再进行沟通,于是撤回了起诉。

出具声明后

银行已通知领取亡父住房公积金

华商报记者从办案法官处获悉,樊女士撤诉后,再次找到银行,并按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的声明,目前银行已经通知她通过审核,让其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积金。

法官林娜说,起诉是一种维权的方式,但法律永远无法穷尽现实。樊女士在领取亡父公积金过程中,因提供的证明不符合银行的审查要求后,起诉不是其亡父合法继承人的外公,这样的诉讼,因主体不适格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银行对继承人的审查确有必要,但不能过度。在樊女士提供亡父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后,应客观全面地审核提取人的资格,遵循金融机构的职业规则,避免让提取人提供重复或不必要的证明。

作者:宁军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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