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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无人便利店当免费“提货机”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刘诚睿)无人售货便利店给很多人带来了方便,也让有的人动起了“歪心思”。10日,记者从洪山区检察院获悉,四名男子在一家无人售货便利店,把便利店当成了免费的“提货机”,先后行窃60余次,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洪山区一家无人售货便利店的负责人张先生在盘点店内商品时,发现商品库存与实际销售存在较大出入,怀疑商品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四名男子多次在凌晨利用便利店无人看守的空当,未付款就将商品带走,张先生立即报警。2018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抓获归案。同日,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赵某交代,去年10月,他们四人发现这家无人售货便利店后,经过谋划,利用系统漏洞,多次在凌晨无人之时进入便利店,采用“多拿东西少付款”“撕毁商品电子价签”“用障碍物顶门”等方式行窃。赵某认为自己只是抓住了便利店的漏洞,不会被人发现。

经审查,赵某有50多次进出便利店记录,其中有30多次盗窃了商品,四人所盗商品大多数为零食和饮料。案发后,赵某等人均已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钱某、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等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审理,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赵某等人盗取的零食和饮料虽价值不高,但因其多次盗窃依然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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