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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孙小果案改判谜团 还得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原标题:孙小果案死刑改判谜团,还得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连日来,孙小果案的进展牵动着人心。目前,全国扫黑办已派出大要案督办组赴云南省对孙小果案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可以预见,孙小果“亡者归来”结局中的蹊跷,尤其是该案此前扑朔迷离的“法律程序走势图”,也有望尽早揭开。

到头来,孙小果案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得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

减刑并非关键,改判才是关键

孙小果获死刑20多年后“亡者归来”,一度让很多法学学者们直挠头皮也想不明白,在中国既有刑事诉讼程序之下,在已经死刑终审的情况下,孙小果案到底动用了什么样的程序,最终达到移花接木、逃脱死刑的这一结果的?

随着媒体的不懈努力和深挖,更多揭秘孙小果死刑改判路径,指向他曾被“跳过两个量刑档次,获得电梯式降刑”的线索浮出了水面。

据媒体报道,在做出对孙小果的一审死刑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当地高院提出上诉。当地高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据接近孙小果案的知情者透露,其死刑在云南高院复核时未予核准;又启动了再审程序,他被“断崖式”降为有期徒刑20年。

所以,孙小果案中,服刑过程中的减刑并非关键,改判才是关键。这些重要线索,勉强将孙小果逃脱死刑的程序路径“捋清”了。

但这个“突降两级”的再审判决显然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当年强奸罪的死刑核准权已下放到了省高院,二审与死刑复核权本是两个程序,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把两个程序合一了(这其中有很多弊端,故2007年之后死刑复核权就被收回到最高法)。

问题来了,当地高法当初有没有“开法律小灶”,将此案拆分为二审和死刑复核两个程序?也就是说,当年当地高院在二审时,是否没按惯例在二审的同时直接进行死刑复核,而是另外启动了死刑核定程序,以此让孙小果逃过了死刑?

考虑到二审判死刑的是当地高院,死刑复核的还是该高院,最后再审又轻判成20年的仍是该高院,这“一案三变”的蹊跷也必须查清。

其次,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说,通过再审推翻死刑的判决,当时必须要走重新公开开庭的法律程序,不能搞不开庭的“书面审理”,更要保证流程的严谨和完整。这其中包括重新让证人出庭作证,依法保障刑事受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还包括保证媒体公开报道的权利等。

但这起案件的再审程序却“瞒天过海”,媒体不知道,受害人恐怕也不知道,连当时权威的《中国法律年鉴》也误以为死刑就是最后结果了。这个再审搞“秘密审判”的问题也需要查清。

第三,“断崖式”改判也有疑问。一审中,孙小果因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外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但再审判决中,数罪并罚后改为有期徒刑20年,这意味着:孙小果犯的强奸罪的刑罚,直接从死刑,跳过了死缓、无期徒刑两个重大量刑档次,跳到了15年有期徒刑(15年为单向罪名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此案,真可谓疑点重重。

▲孙小果。图/新京报网

▲孙小果。图/新京报网

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原事件真相

目前公众对孙小果已是人人喊打,其背后的保护伞也必将全盘曝光。但归根结底,处理此案,还得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让最终结果经得起历史考验。

从法律程序上说,将孙小果改判成20年徒刑的再审判决书,至今还是一个“生效”的判决。

在法治社会中,生效的法律判决、仲裁裁决书拥有“既判力”,以体现司法权的终极权威性。全社会都必须尊重判决的执行力。

因此,如果要将孙小果重新明正典刑,并不能直接恢复当初的死刑判决,还得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20多年前的旧案,撤销原判。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如果发现原来的再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上的错误,都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进行,从而推翻原审判决。

当然,如果最初的死刑判决畸重,改判确实有道理,也应该依法证明改判没有问题。

所以,当下彻查孙小果案,还是需要分为事实和法律程序两个层面上进行处置。

恢复正义,不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快意泄恨。就孙小果案来说,程序上的当务之急还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用事实和法律向公众揭示其中,究竟存在怎样的问题。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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