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一对情侣闪婚闪离,又因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女方返还彩礼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刘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三天后两人就订婚并登记结婚。订婚当天,刘某交给周某见面礼2万元,礼金12万元,洗脸巾款600元。之后,刘某又购买了价值9500余元的手链、项链、戒指赠予周某。2017年4月,两人开始在南京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同年9月,周某返回新干刘某家中生活。10月,周某因胚胎停育接受了人流手术。11月,周某又返回南京与刘某共同生活,但好景不长,双方再次争吵,甚至因此报警。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周某相识三天就闪婚,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仅仅共同生活半年,两人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次大吵之后,双方不再联系。据此,法院认定刘周二人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刘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19条之规定,双方在相识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半年左右,周某在此期间怀孕并流产,刘某的经济条件一般,但婚前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现在的生活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本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判定周某应返还彩礼5万元。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周某返还彩礼3万元,并退回刘某所赠铂金项链、铂金手链和铂金钻戒,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19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