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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平台“告密”跳槽动向无良且违法

原标题:检察日报刊文:平台“告密”跳槽动向无良且违法

现代金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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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刚更新简历,后脚就被单位人事部门叫去谈话。“我确实想跳槽,但还没考虑清楚,只是更新了简历,现在老板都知道了,我真是‘骑虎难下’了。”据记者调查,造成员工如此被动的,是第三方平台推出的一个叫“人才流失预警机制(简称预警)”的功能,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其员工数据后,借助数据分析为该公司生成员工流失报告,公司只需缴纳1350元成为平台会员,就能实现单位人员异动“早知道”。采访中,记者发现,更新简历后遭到平台“告密”的不少(6月4日《工人日报》)。

对第三方平台“告密”跳槽动向的利与弊,不同立场,不同看法,可以归纳成三类,一是用人单位,经典表述如“重新招人、培训等成本较大。通过‘预警’,能相对减少成本、降低离职率。另外也能通过与员工的谈话,了解公司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员工,“我觉得隐私受到了侵犯。如此被公司‘监视’,太让人心寒了。”还有一类员工则视所谓的“预警机制”为可以借此向公司提出加薪的“契机”。从法律角度看,“预警”作为一个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残留着明显的不合法质感。

就有意跳槽的员工而言,在互联网平台更新个人简历,是个人与平台之间基于信任而相互提供真实信息,由此建立起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服务标的是求职机会。对此,平台负有法定的严格保密义务,依据是网络安全法第40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规定。

对于这类职场敏感信息,平台保密义务面向的对象众多,其中现供职单位应是第一序列的保密对象。自主择业、自由择业是员工的权利,只要依约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跳槽不该被用人单位干涉。作为员工跳槽的直接利害关系方,现用人单位是员工跳槽后相对不利的一方,求职信息是员工不愿意透露给前者的隐私,平台将其以有偿方式泄露给前者,一侵犯了员工隐私权,二违背了信任和保密约定,三危及个人切身利益。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反观平台做法,不难看到,平台不经个人同意,把个人信息包装成“报告”产品,与用人单位交易,获取不法利益,明目张胆地将法律明令禁止的手段当成赚钱工具,这样的业务应该被依法叫停。

用人单位,作为“预警”产品的订购者,应看到,所谓的“预警”让人员异动早知道,实际上利用的是信息不对称,“减少成本、降低离职率、了解公司人员管理问题”的目的无可厚非,但目的正当性并不能掩盖购买非法信息手法的不正当性。想想,这些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法来实现,如坦诚深入的谈心交流,而不是枉顾加剧雇佣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让员工陷入绝对弱势的风险。

绝对弱势并非危言耸听,因“预警”遭职场“潜规则”离职或降薪的个例不少,有的选择司法维权,但因受困于靠个人掌握的技术和信息力量难以证明“是平台泄露简历更新信息而导致自己被辞退或降薪”,难以证明个人损失“是因信息泄露”而来。平台和用人单位联手采取违法手段,造成员工被不公平对待,能找回公道的寥寥。

由此,我们再次看到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两会上立法部门明确表态《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困境有望终结。

来源:王心禾/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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