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保洁公司经营者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往肇庆市、珠海市、广西省藤县等地非法运载了约1350吨生活垃圾,造成当地环境污染。2018年9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以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昨日,该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
/案情回顾/
非法倾倒生活垃圾
造成多地环境污染
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但早在2016年1月,该公司的经营者潘某,找到时任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蔡某帮忙。当时,蔡某主持着该镇公用事业中心的全面工作,负有履行该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及生活垃圾处理等职责。在蔡某帮助下,尚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保洁公司先后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26日与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中心签订了两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书》,由其公司负责该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签订协议书后,蔡某未对受托企业公司处理的生活垃圾去向进行有效监管。潘某承包该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将该镇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运至东莞市外处理,并将部分垃圾处理工作转包给同样没有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他人,将大量生活垃圾非法倾倒至东莞市外,3个月内一共往肇庆市、珠海市、广西省藤县等地运载了1350吨生活垃圾,导致当地环境受到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233万元。2016年下半年,蔡某先后两次收受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70万元。
案发后,蔡某家属代为退还70万元赃款。
监督不力知而不报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原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中心卫生收费督导办主任文某,负有履行监管该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路线及跟踪垃圾处理去向等职责。2016年5月开始,文某明知保洁公司将生活垃圾外运至东莞市外非法处理而不予以禁止,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当时,文某还负责管理该镇多个垃圾中转站及垃圾填埋场。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文某利用其负责管理垃圾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约16.5万元。
/法院判决/
违法获利人员依法获刑
2018年9月,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文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视三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尹金钟通讯员钟小欣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