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三男子均系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仓管员,结伙共索取和收受代卖费。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勇、曾某生、崔某汇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7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某勇、曾某生、崔某汇在宁都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任仓管员多年,可以帮屠商选购质量更好的生猪,屠商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帮其优先宰杀、推迟宰杀等。宁都县城各菜市场的屠商为了方便及能订购自己满意的生猪,很多人都委托三被告人为其在屠宰场代买(订购)生猪,支付每头生猪5元的订购费给他们,另一些需将订购的生猪早杀或者晚杀的屠夫怕受刁难,每月需支付60元至150元的好处费给三被告人。部分养猪户、猪商将生猪运送至定点屠宰场销售时,因三被告人有屠商委托他们订购生猪,控制了一定客户资源,养猪户、猪商为了更快地将生猪销售完,减少经济损失,也无奈地向三被告人交纳10元至20元钱一头的生猪代卖费用。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三被告人结伙共索取和收受代卖费75000元,获得款三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勇、曾某生、崔某汇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均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