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随后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呢,换句话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业主有无约束力呢?
近日,住在合川区合阳街道某小区的王某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他因拖欠物业费3000余元,被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合川法院。
在庭审中,王某认为物业费过高,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自己不应按照他们约定的物业费进行支付。而物业公司则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费缴纳记录以证明王某未缴纳物业费3000余元。
最终,法院却判决王某败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也许不少人知道,物业公司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选任,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后,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在本案中,经审理查明,王某所在的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而在业主大会选任物业公司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就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的物业合同就属于这样的情形。所以,依据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小区从业主陆续入住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需要不少的时间,但在这个空白时间段里小区的绿化、清洁等也确实需要专人管理,如果因为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不能形成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对全体业主也是不利的,你们说是吗?
当然,这里也给出一个小提示,多地都有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过高,而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能成立,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价局或国土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