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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用虚假资料骗提公积金 五年内办理公积金业务受限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了一起提交假不动产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的行为。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我市严打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公告显示,今年4月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办事处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一笔金额为38700元的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发现申请人郑某英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存在疑点。中心工作人员在请示部门负责人后暂停了该笔提取业务的审批,并积极联系该证件的发证机关进行调查。经核实郑某英在当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不动产权证属于虚假资料,郑某英涉嫌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对职工郑某英实施了“记载其失信记录,限制其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处罚,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将该职工提供的违法中介信息整理为问题线索移交至市公安机关处理。

公积金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务必依法依规,切勿相信虚假广告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行动,检举揭发并提供问题线索,共同营造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良好社会氛围,公积金中心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邮箱举报:dggjjshce@126.com,举报电话:0769-2366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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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公积金可作为信用不良记录在案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虚构提取情形,隐瞒婚姻状况,提交虚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全额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证职工骗提的情况属实,公积金可将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在案,将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并可自该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记者张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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