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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开店 大股东不分配利润

武汉晚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王田甜)两人共同出资开店,营业了大半年,作为股东之一的詹先生不仅一分钱利润没拿到,而且所有账目都被蒙在鼓里,詹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记者5月15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坚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经支持了詹先生的诉请。

 2017年1月,被告陈某、原告詹先生共同协商,共同投资一知名零食加盟项目,选址东西湖区一门面开商铺,并约定陈某为加盟商,负责店面选址,加盟合同签订、店面经营监管等事宜;詹先生为加盟店的投资方;双方各自出资26万元,陈某占店铺股份60%,詹先生占店铺股份40%。双方还约定,合作经营期间,店铺纯利润按甲乙双方各自持有股份进行分成,每月18日前完成上月纯利润分配。

然而从2017年4月开张经营,7个月过去了,每当詹先生提出按协议约定分配利润的要求时,陈某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而且詹先生还听说,该零食总部每月返还加盟店金额高达4万余元,但自己不知真假,无法核实。

 2017年11月13日,詹先生向东西湖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按协议书约定,完成纯利润分配,判令陈某如实提供该零食总部每月返还加盟店的金额数,提供加盟店所有费用支出的原始票证,判令由双方共同管理财务账户,提取该零食总部返还的提成款须经原、被告双方签名盖章。东西湖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而被告陈某认为,之所以此前7个月的利润未分配,是由于当时系统未出账,现在可以分配利润给原告。陈某表示,愿意提供所有的账目、往来票据供原告查询、核对,但不同意设立共管账户,理由是这个店目前是由被告陈某在经营,按合同约定也应由陈某负责经营。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向原告詹先生分配2017年4月至11月共计8个月的利润15万余元,此后的利润按照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分配;被告陈某保证原告詹先生自2018年2月起,每月有一次查询、核对全部经营账目的权利,詹先生对查询的数据对外有保密义务;詹先生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东西湖区法院法官贾继祠介绍,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案件。为促进本土品牌高端零食的良性发展,必须要约束和监管控股股东的行为,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本案审理周期短,且案款一次全部履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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