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四起涉恶案件,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及张某、杨某、苏某(均已判决)等无业、辍学人员,在合川区繁华商业区、校园周边肆意无事生非,逞强斗狠、报复他人,形成了以张某、杨某、苏某为主要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
该团伙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劫取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8月23日,合川检察院以张某、杨某、苏某等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黄某某还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不在案。几天后,黄某某才在合川区一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合川检察院于2019年12月以黄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