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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为掩护同伙逃脱打伤失主构成抢劫罪

小偷为掩护同伙逃脱,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转换型抢劫案,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朋友阿平住在一起时,阿平告诉其曾在进贤县三里乡偷了一枚金戒指,并让其下次一起去,帮她打掩护。2018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平及其两个朋友来到进贤县三里乡三里街,由阿平从被害人夏某处扒窃金戒指一枚,后夏某发现并抓住阿平。此时,被告人黄某为帮助阿平逃跑,上前抓住夏某衣服并进行恐吓,阿平的女性朋友上前将夏某手部咬伤。夏某受伤后松开阿平,被告人黄某等四人随即分散逃跑。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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